为提升市场与金融透明度、防范洗钱及恐怖融资风险,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并发布《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已登记主体须于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
公司;
合伙企业;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主体。
个体工商户无需备案,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境内公司、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暂时无需备案。
对于注册资本不超过1,000万元且股东、合伙人均为自然人的企业,如确认不存在其他实际控制人或受益人,经承诺后可免于备案。
“受益所有人”是指最终拥有、控制备案主体或享有其最终收益的自然人。认定标准包括:
通过直接方式或者间接方式最终拥有备案主体25%以上股权、股份或者合伙权益;
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最终享有备案主体25%以上收益权、表决权;
虽未满足第一项标准,但单独或者联合对备案主体进行实际控制。
如无明确受益所有人,则视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为受益所有人。
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公司须将法定代表人备案为受益所有人;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受益所有人为外国公司按照规定认定的受益所有人,以及该分支机构的至少1名最高层级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分支机构负责人等。外国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承诺免报受益所有人的规定。
以A公司为例(如图所示),自然人甲和B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30%和70%;自然人乙、丙和丁是B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30%、20%和50%;自然人丙和丁是C公司的股东,持股比分别分为50%和50%。各个自然人持股情况为:
甲直接持有A公司30%股份;
乙间接持有A公司21%股份(30%x70%);
丙间接持有A公司31.5%股份(50%x50%x70%+20%x70%);
丁间接持有A公司17.5%股份(50%x50%x70%)。
上述自然人中,甲、丙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拥有A公司25%以上股权,因此,应将甲和丙作为A公司的受益所有人予以备案。
新设立的备案主体应在设立登记时通过相关登记注册系统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无法通过系统办理设立登记的,应在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通过系统备案。
存量主体应于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备案。受益所有人信息发生变化或不再符合承诺免报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或不符合条件之日起30日内备案。
备案信息包括:
姓名;
性别;
国籍;
出生日期;
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
联系方式;
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种类、号码、有效期限;
受益所有权关系类型以及形成日期、终止日期(如有)。
对于非通过股权控制形成的受益所有权关系,还应就权利关系类型及其形成日期、终止日期进行登记备案。
注:在上海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使用“上海企业登记在线”网上服务平台备案收益所有人信息。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系统建设与备案指导;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信息接收、保存、核实与管理;
相关机关及金融机构可依法查询受益所有人信息,用于反洗钱、反恐融资及监管目的。所有获得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备案主体未按照规定办理受益所有人信息备案的,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行政法规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现备案主体备案的受益所有人信息不准确的,应当责令备案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受益所有人信息管理办法》标志着我国企业信息透明度与反洗钱监管进入新阶段。各类市场主体应尽早梳理受益所有权结构,按时完成备案,以确保合规运营并降低监管风险。
作为一家专注于企业设立、合规与持续运营管理的专业服务机构,Triide协曈可协助企业进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信息备案及相关合规咨询,确保备案流程高效、准确、符合法规要求。如需了解备案流程或寻求代办服务,欢迎联系 Triide协曈专家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