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及其配套的实施条例,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正式由“行政法规主导”迈入“法律主导”阶段。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及其配套的实施条例,标志着我国增值税制度正式由“行政法规主导”迈入“法律主导”阶段。与长期适用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比,《增值税法》并未对税制结构作出颠覆性调整,但在制度层级、规则刚性与法律确定性方面实现了根本性变化。
在暂行条例体系下,企业在进行增值税判断时,往往需要综合大量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执行口径,规则来源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特征。《增值税法》通过立法方式,将增值税的基本制度要素,包括:征税对象、税率结构、计税方法、销售额确认原则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纳入法律规范之中,从制度源头压缩了自由裁量空间。
这一变化对企业经营的直接影响在于,增值税处理不再仅仅是“政策理解问题”,而成为具有明确法律后果的“合规判断问题”。企业原有的一些基于政策弹性形成的操作惯例,在新法框架下可能面临重新审视。
《增值税法》在应税交易的界定上,进一步强调以交易实质作为判断基础。法律明确,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为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的应税交易,应税交易涵盖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有偿转让行为。
与暂行条例及“营改增”阶段政策相比,《增值税法》在两个方面具有明显特征:
其一,应税交易概念实现高度统一。
法律不再区分“应税行为”、“应税销售行为”等不同表述,而统一使用“应税交易”,有助于减少理解偏差与执法分歧。
其二,应税范围采取“正面界定 + 法定排除”的结构设计。
《增值税法》通过明确应税交易的基本构成要素,同时将依法不纳入增值税调整范围的情形交由法律统一列示,从制度上避免通过类推或扩张解释扩大征税或免税范围。
在具体业务定性层面,《增值税法》对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的处理逻辑也更加侧重交易整体属性。对于一项交易同时涉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增值税法》要求结合交易的主要目的、核心内容及商业实质进行综合判断,而不再简单依据金额占比或形式拆分。
这一变化意味着,企业在合同设计、业务安排及发票开具过程中,必须保持商业实质、合同条款与税务处理的一致性,依赖形式拆分以获取税负优势的操作空间在法律层面已明显收窄,相关合规风险显著上升。
在计税层面,《增值税法》延续了现行增值税税率体系,并首次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根据法律规定,目前适用的主要税率包括:
13%税率:适用于销售货物、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以及加工、修理修配服务等;
9%税率:适用于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基础电信服务、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
6%税率:适用于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金融服务以及无形资产转让(不含土地使用权)等;
0%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及跨境销售的特定服务和无形资产。
上述税率的法律化,意味着税率适用不再仅是政策执行问题,而成为明确的法律义务。一旦税率适用错误,相关行为可能直接构成少缴税款。
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新法进一步强化了“交易完成”这一核心判断标准。法律明确,在未约定付款时间或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货物发出、服务完成、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权利转移完成的当日为准。发票开具时间或收款时间,仅作为辅助判断因素。
这一规定对企业财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尤其是在收入确认、合同管理及跨期交易处理方面,税务与会计差异可能被进一步放大。
《增值税法》首次在法律层面系统区分并明确了应税交易、不征税事项与免税项目之间的法律边界。从制度逻辑上看,不征税与免税并非两套独立制度,而是对“是否纳入增值税调整范围”的不同法律结论:
不征税事项,本质上不构成应税交易,自始不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免税项目,则属于应税交易,但基于特定公共政策目标,依法免予征税。
1. 法定不征税事项的范围限定
《增值税法》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例如:
员工向其任职单位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依法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等。
该类规定通过法律形式明确“不进入增值税体系”的边界,防止不征税范围被不当扩大。
2. 法定免税项目的范围与条件
《增值税法》通过封闭式列举设计,显著压缩了企业在免税适用上的判断弹性,包括但不限于:
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
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不含营利性美容医疗及附加服务);
学历教育服务、博物馆和文化馆首道门票收入;
特定社会服务,如养老、残疾人服务、殡葬服务等。
3. 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定授权原则
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免税和不征税事项外,增值税优惠政策须依法由国务院制定,并在授权范围内实施。企业在适用各类阶段性、行业性或区域性优惠政策时,应重点关注政策来源的合法性、适用条件及有效期限。
合规提示
在新法框架下,优惠适用不再是“可争取空间”,而是严格的法律判断结果。企业如无法充分证明符合免税或优惠条件,相关税收利益可能被否定并被追溯调整。因此建议:
在适用前系统核查优惠的法律或政策依据及生效层级;
对每笔免税或优惠交易建立完整的内部留痕与台账;
持续跟踪政策调整,及时修订业务和财务操作流程,防止超范围或错用优惠。
在征收管理层面,《增值税法》通过制度整合与责任明晰,显著强化了企业的合规义务。
法律系统性规定了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的责任边界,并对纳税地点、跨区域经营申报规则作出明确安排。对于存在多机构、多地区经营的企业而言,纳税地点的判断不再是操作层面的选择问题,而直接关系到税务合规的合法性。
此外,随着信息共享机制和征管协同的持续强化,税务机关对企业交易真实性和税负合理性的识别能力不断提升。增值税合规已不再局限于申报层面,而贯穿于业务设计、合同管理、资金结算及发票管理的全过程。
《增值税法》并未通过提高税率或扩大税基对企业形成显性负担,但通过法律化、体系化的制度设计,对企业提出了更高、更前置的合规要求。企业需要从传统的“政策适应型”管理模式,逐步转向“法律合规型”税务管理模式。
对于企业管理层与财务负责人而言,系统理解新法规则、识别与《暂行条例》体系下的关键差异,并将税务合规嵌入业务决策流程,将成为在新制度环境下稳健经营的重要基础。Triide协曈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增值税合规及税务咨询服务,确保在新法环境下实现稳健经营与税务透明化管理。欢迎发送邮件至gofurther@triide.com联系Triide协曈专家获取量身定制的合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