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越南通过两项关键决议及配套实施方案,旨在通过税收激励、行政简化、土地与信贷支持等特殊政策,将私营企业定位为国民经济的主要驱动力。这些措施聚焦于消除发展障碍,促进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SME)成长,同时强化法治与公平竞争环境。
2025年5月初,越南通过了第68-NG/TW号决议(简称“第68号决议”),标志着其经济改革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该决议确立了私营部门作为国民经济主要驱动力的地位。该决议也为后续实施计划和执行提供了框架。
第68号决议主要旨在解决越南私营部门发展面临的重大障碍,包括改革体制和政策、维护所有权和产权、保障商业自由、促进私营经济公平竞争以及保障私人合同的执行。为了应对这些挑战,越南政府出台了两项后续指令,指导实施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激励措施,具体包括:
2025年5月17日国会批准的第198/2025/QH14号决议(“第198号决议”),关于促进私营经济发展的特殊机制和政策;
2025 年 5 月 17 日第 139/NQ-CP 号决议(“第 139 号决议”)详细说明了政府实施第 198 号决议的计划。
值得注意的是,越南总理承认第139号决议是一份重要文件,为相关部委和机构执行第198号决议所概述的国家愿景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本文分析了双重决议的亮点,从而确定了企业和投资者的主要激励措施及其预期的推出计划。
第198号决议概述了旨在促进私营部门发展,特别是针对初创企业和中小企业(SME)的基本税收和费用激励措施,第139号决议详细规定了具体实施措施。这些激励措施包括:
企业所得税(CIT)免征期限最长为2年,之后4年企业所得税减半,重点扶持创新型初创企业和创新基金;
对在创新型初创企业和研发中心工作的专家,其资本收益和收入可享受个人所得税(PIT)免征期为2年,之后4年再减半征收;
新注册中小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享受3年企业所得税豁免;
允许大型企业扣除其供应链中支持中小企业所产生的培训费用;
自2026年1月起取消营业执照税,旨在减轻行政负担;
行政重组期间免收补发证件和许可证的费用。
根据第139号决议,主管部门须修改并完善所有相关监管文件,以便利获取土地、营业场所、生产场地、住房租赁和公共财产。这些改革将引入重大激励措施:
预留地方土地资金用于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地方为每个工业园区分配至少20公顷土地,或将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金总额的5%用于租赁给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和创新型初创企业,目标是到2025年建成;
降低土地租赁费:对民营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创新型初创企业在工业园区、产业集群、科技孵化器等基础设施项目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后,五年内土地租赁费减免不低于30%;
简化行政程序:实施全面数字化转型,在整个土地管理流程中提供在线公共服务,将处理土地租赁申请和向个人和企业发放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时间减少至少30%。
政府已指定主管部门制定并提交相关文件,旨在为寻求绿色和循环经济项目资金的私营企业、商业家庭和个体企业家提供资金和信贷支持。该支持还包括协助采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标准框架,预计于 2025 年完成。激励措施包括:
通过商业银行系统支持每年2%的利率的政策;以及
通过国家预算外财政资金支持年利率2%的政策。
越南政府指定2025年12月31日为完成审查和取消不必要的营商条件以及阻碍私营企业发展的重复和不适当法规的最后期限。目标是在截止日期前至少减少30%的行政手续处理时间和法律合规成本,并在接下来的几年里继续进行必要的削减。
根据第139号决议,越南政府指示相关部门审查并分类检查对象,以消除重复、重复和冗长的检查。对企业、商户和个体工商户的检查,包括跨部门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除非因存在明显违规迹象而需要进行突击检查。
如果对重复的国家管理内容进行了检查活动,则同一年内不得对该实体进行进一步检查,除非有明显的违规迹象。
严厉打击利用检查骚扰、刁难企业的行为。
具体任务分配给有能力的部委和机构,主要职责分配如下:
公安部的任务是到2025年完成指导数据法的法令草案,以改善数据共享并促进在线和远程检查活动;
财政部负责在2026年12月31日前审查并减少《投资法》规定的有条件的业务范围;
工贸部必须提高国家竞争委员会的效率,修改第75/2019/ND-CP号法令,以便在2025年前有效打击违反竞争法的行为,特别是偏袒和垄断问题;
内政部将明确领导责任和免除因《干部和公务员法》规定的客观风险而遭受损失人员责任的机制,计划于2025-2026年完成;
司法部将在2026年至2027年期间审查《行政违法处理法》及其指导性文件。此外,它将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修改破产法,目标是缩短法律程序,扩大简易破产处罚,改革资产管理;
农业和环境部正在紧急审查、修改和补充土地法,以确保完全遵守第68号和第198号决议,目标是在2025-2026年完成;
政府监察局将修改《监察法》,加强电子和数字监督。
微型企业
在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以及工业与建筑业领域中,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年均人数不超过10人,且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亿越南盾或年总资本不超过30亿越南盾,则被认定为微型企业。
在商业和服务业领域中,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年均人数不超过10人,且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亿越南盾或年总资本不超过30亿越南盾,亦被认定为微型企业。
小型企业
在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以及工业与建筑业领域中,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年均人数不超过100人,且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亿越南盾或年总资本不超过200亿越南盾,并且不属于第1款所述微型企业的,视为小型企业。
在商业和服务业领域中,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年均人数不超过50人,且年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亿越南盾或年总资本不超过300亿越南盾,并且不属于第1款所述微型企业的,亦视为小型企业。
中型企业
在农业、林业、水产养殖业以及工业与建筑业领域中,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年均人数不超过200人,且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亿越南盾或年总资本不超过1,000亿越南盾,并且不属于第1款和第2款所述微型或小型企业的,视为中型企业。
在商业和服务业领域中,若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年均人数不超过100人,且年营业收入不超过3,000亿越南盾或年总资本不超过1,000亿越南盾,并且不属于第1款和第2款所述微型或小型企业的,亦视为中型企业。
第198/2025/QH号决议提出了适用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目前仅为总体方向。仍需等待相关细则法令或通告发布,以便获得更具体的执行指导。
在越南的中小企业与初创企业即将迎来黄金期,享受税收红利、土地与租金优惠,直接降低运营成本。对赴越投资外资企业而言,可以优先选择“政策友好型”领域,如高科技与研发、绿色能源与循环经济和中小企业服务,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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